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900号
俞涛、李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俞涛、李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俞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266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359.23元,合计97023.83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28日起,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俞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8100元;三、被告李彩对被告俞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俞涛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时光里花园12幢404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753元,由被告俞涛、李彩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О二四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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