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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前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494

陶前中

本院受理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前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2023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4273.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九月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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