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494号
陶前中:
本院受理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前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2023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4273.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