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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江民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18

施江民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江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213.75元,利息1700.49元、罚息7589.23元、复利993.32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17日),合计人民币50496.79元。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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