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719号
李钢钢: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宇与被告李钢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李钢钢立即向原告王天宇返还借款本金10342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1034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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