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天宇诉被告李钢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19

李钢钢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宇与被告李钢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李钢钢立即向原告王天宇返还借款本金10342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1034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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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