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林渊诉被告南京聚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953

南京聚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渊诉被告南京聚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退还保证金两万元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三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