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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苏派瑞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旭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336号

牛旭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派瑞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旭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共计708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8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