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20号
厉策、朱家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丰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厉策、朱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467元以及利息1731.7元(自2023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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