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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沈思男诉被告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109

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思男诉被告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服务费689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