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109号
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思男诉被告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阳斌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毅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服务费689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