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203号
施贤文:
本院受理原告成彬诉被告施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38500元,合计53850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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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