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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青岛铖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嘉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232

南京嘉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铖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嘉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1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八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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