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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叶金文诉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426号

吴有清

本院对原告叶金文诉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有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叶金文劳务费13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吴有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七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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