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590号
孔祥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9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第一笔: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第二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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