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25号
余兆荣、顾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源、臧启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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