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91号
孙如窑:
本院受理原告郑森斌与被告孙如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如窑立即支付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毛坦桥3月7日至3月28日期间干活的农工工资11000元;2、诉讼费费由被告孙如窑承担,并支付工资拖欠期间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