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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盛辉诉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艳波、高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790

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艳波、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盛辉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850元;2.判令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差额835.7元、违约金2000元;3.判令被告孔艳波、高鹏对上述保证金返还及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二十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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