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42号
王雷:
本院受理原告吴健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利和158592元及资金占用费(自立案之日按4倍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