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536号
杨孝宝:
本院受理原告缪夕忠诉你与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孝宝连带支付原告235563元(其中含劳务作业费用217700元,工人餐费1723元,平板费及钢板租赁费161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556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15日,已产生利息16843元);2.判令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