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96

陈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4206.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206.78元为基数,自20231月1日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二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