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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佳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破4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苗普、陶光龙、米达元、单道华、吴明香、仪征承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宸之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鹏云机械厂、南京林先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国红的申请,于2024年8月15日裁定受理江苏佳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江苏佳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9月29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楼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19;联系人:岳翼 18051986428、胡梅君 1377053364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分配的财产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权利。江苏佳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佳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