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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颜润诉被告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036号

周杰

本院受理原告颜润与被告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星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颜润退还预付款86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64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华起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颜润退还预付款14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68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星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颜润退还预付款217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77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颜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元,原告颜润负担1050元,被告王星智、华起凡、张星座负担71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