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宋玲国诉被告赵发祥、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610号

赵发祥、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宋玲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85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以原告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