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610号
赵发祥、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宋玲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85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以原告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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