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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宁区老安蔬菜经营部诉被告匡纪文、南京采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何含芬、周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313号

匡纪文、南京采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何含芬、周远龙

本院对原告江宁区老安蔬菜经营部诉被告匡纪文、南京采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何含芬、周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被告匡纪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宁区老安蔬菜经营部货款23806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213.17元,合计246276.17元;二、被告周远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宁区老安蔬菜经营部货款472134元;三、驳回原告江宁区蔬菜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4元,由被告匡纪文负担3864元,被告周远龙负担72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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