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汤静诉被告马清秋、姜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550

马清秋、姜仪菊

本院受原告汤静与被告马清秋、姜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清秋、姜仪菊向原告汤静偿还借款45000元;2.判令被告马清秋、姜仪菊向原告汤静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马清秋、姜仪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一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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