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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成都传唱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臻好房(江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42号

臻好房(江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传唱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臻好房(江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35000元及违约金13015.11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合同服务费3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2月2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3日共计914天,暂计13015.11元),共计148015.11元;二、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八月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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