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639号
严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为琳诉被告严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的即归还借款叁万元,及其按约定0.015%的利息。】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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