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功晗诉被告李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581

李相成

本院受理告王功晗与被告李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相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功晗借款本金2309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3.6%计算,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李相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功晗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功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月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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