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240号
汪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秀诉被告汪龙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汪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1%计付。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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