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思秀诉被告汪龙民间借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240号

汪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秀诉被告汪龙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汪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1%计付。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6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八月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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