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谭国湘诉被告南京聚得全贸易有限公司、李梦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508

南京聚得全贸易有限公司、李梦晖

本院受理原告谭国湘诉被告南京聚得全贸易有限公司、李梦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聚得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梦晖之间签署的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曾用名溧阳天目湖维景温泉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南京聚得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梦晖连带赔偿原告谭国湘损失63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