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40号
李有龙:
本院受理原告宋学付诉被告李有龙互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钢材款247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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