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宋学付诉被告李有龙互易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940号

李有龙

本院受理原告宋学付诉被告李有龙互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钢材款247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5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八月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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