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金良中诉被告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872号

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

本院受理原告金良中诉被告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退还钱款19.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八月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