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72号
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
本院受理原告金良中诉被告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退还钱款19.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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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