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牧金枝诉被告姚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552

姚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牧金枝与被告姚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从起诉之日起以10000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