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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万小勇、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737

万小勇、杨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万小勇、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小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4177.43元(借款本金305134.04元、利息19043.39元),并自2024年8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万小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9000元;三、被告杨春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万小勇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6号5幢1320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八月十六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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