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612号
薛佳佳、朱冬梅:
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薛佳佳、朱冬梅、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薛佳佳、朱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537295.9元、利息20370.92元、罚息133.93元、复利297.62元,并自2024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佳佳、朱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72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紫御东方花园08栋1单元1402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96元,由被告薛佳佳、朱冬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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