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48号
南京希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伍久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希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4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