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伍久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希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948

南京希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伍久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希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4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