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41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令与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寓管理业主委托合同》于2024年2月29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8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2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2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摊费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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