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于珍珍诉被告钱伟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0111民初3071

钱伟民

本院对原告于珍珍与被告钱伟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钱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珍珍支付劳务费用3903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钱伟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