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常希帅诉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908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希帅与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寓管理业主委托合同》于2024年2月29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6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86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86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867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摊费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