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倩倩诉被告祁贵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538号

祁贵玉

本院受理原告许倩倩诉被告祁贵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9000 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5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