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88号
何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春诉被告何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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