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荣春诉被告何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88号

何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春诉被告何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