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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忠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504号

方忠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忠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5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2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5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