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秦燕诉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志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志源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上海志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952号

深圳志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志源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上海志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燕诉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志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志源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上海志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秦燕与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秦燕代被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合计81161.7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8116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为10512.78元)】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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