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红双厨柜有限公司、殷延仑、孙洪生、刘宝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841

南京红双厨柜有限公司、殷延仑、孙洪生、刘宝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红双厨柜有限公司、殷延仑、孙洪生、刘宝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案涉承包土地7亩,并清空土地上所有的附属物;2、被告以1400元/年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