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91号
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子杰:
李绍博诉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子杰、上海置天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1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4)苏01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十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该案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交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8633595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路支行)。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