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26号
梁雁圆、杜向阳、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滕明与被告梁雁圆、杜向阳、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4.8%利率自202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18日,利息58389.04元;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4.8%利率自2024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