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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许福如与被执行人南京勇诚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4-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35号

南京勇诚劳务有限公司、肖勇:

在本院执行许福如与南京勇诚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福如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肖勇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肖勇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字〔2023〕第39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南京勇诚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许福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〇二四六月七

 

 

 

承办法官:邢啸天

联系电话:025-8376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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