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旭诉被告曾长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531号

曾长述

本院受理原告胡旭诉被告曾长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劳务报酬2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3862.36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2日为3498.1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5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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