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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袁国树诉被告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57号

江伟

本院对原告袁国树诉被告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袁国树2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6元,由被告江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