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094号
陈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小梅偿还借款本金1067438.84元、利息13345.78元,并自2024年5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小梅支付律师费52955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陈小梅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8号泰来苑38幢1101室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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