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056号
胡金伟:
本院受理原告匡文超与被告胡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以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到2024年9月10日期间的利息36500元,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月利率I.25%计算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的南京市栖霞区建设新村24幢2-106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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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