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18号
余超、南京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俊雨与被告余超、第三人南京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余超向原告崔俊雨偿还借款158006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利息损失(以15800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余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