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崔俊雨诉被告余超、第三人南京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18

余超、南京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俊雨与被告余超、第三人南京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余超向原告崔俊雨偿还借款158006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利息损失(以15800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余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